各区卫生健康委,海河教育园区社会事业发展局,委直属有关单位,医学院校附属医院,中央驻津医院,部分部队、企事业单位医院:
现将《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县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医疗救治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0〕83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0年2月2日